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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通知送達規定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形式:

1,協商終止。

2.合法終止。

3.協議終止。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條件滿足時,合同終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註釋保存兩年備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何實現有效的直接投放?

壹是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人事檔案管理等方式留存勞動者的通訊方式、聯系地址等信息(以下簡稱送達信息)。例如,員工填寫雇傭登記表、員工信息表或在勞動合同中設置當事人信息條款以保留交付信息。

二是用人單位要做好保密工作,確保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會提前泄露給勞動者,避免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送達。

第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是壹下子就給的,必須要求勞動者簽收送達文書。用人單位留存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回執頁和談話筆錄可以作為送達文書,其中,應當在回執頁和談話筆錄上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名稱和主要內容,並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四,簽字時,經辦人要當場簽上員工的名字,並寫上簽字的時間。千萬不要讓員工拿了簽名還回去。壹方面員工可能不還,另壹方面也不能保證是員工自己的簽名。

第五,為了防止勞動者拒絕接收或者當場簽字,代理人可以通過錄音、錄像、拍照甚至公證等方式固定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出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為了證明勞動者知道文件的內容,在送達文件時應當寫明文件的名稱和主要內容,有條件的可以當場閱讀。

總結: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壹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所以我們應該更加重視。我們需要在生活中更加註意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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