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設立的價格評估機構從事涉案財物價格評估具有不可比擬的制度優勢。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價格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物價部門具有調解和處理價格糾紛的職能,因為價格鑒定制度有價格鑒定的審查和裁決程序。即使當事人對價格鑒定不滿意,出現爭議,也可以按照程序和制度進行復核、復核裁定和終審裁定。只要嚴格遵循現行的價格評估管理辦法和工作程序,價格評估的公平、公正是可以保證的。
價格評估是社會中介機構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提出的財產(商品)評估,價格評估是壹種咨詢活動。這種委托是財產所有者的唯壹責任。社會中介評估機構只需要對當事人負責,不具有任何行政性質。
其實價格評估也有兩種性質,壹種是交易價格咨詢,壹種是產權糾紛中的辯護或舉證。而價格鑒定機構作為當事人的辯護人,為單方當事人作證,價格鑒定機構作為鑒定人,為法院提出價格鑒定。其性質也不同,公正性不容易被認可,這也是價格評估機構和價格鑒定機構的區別。
二、價格鑒定與價格評估的關系
第壹,工作程序相似。價格鑒定的工作程序壹般包括:委托、受理、調查、檢驗、計算、論證、出具價格鑒定結論;價格評估的工作程序壹般包括:委托、受理、評估準備階段、現場評估階段、評估估算階段、撰寫評估報告。所以本質上價格鑒定和價格評估的工作程序基本是壹樣的。
第二,技術方法相似。價格評估的技術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專家咨詢法;價格評估的技術方法主要有:現行市價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現值法和清算價格法。可以看出,價格鑒定和價格評估的技術方法基本相似。
第三,工作原理相似。價格評估的工作原則是:合法原則、公正原則、客觀原則和科學原則;價格評估的工作原則是:獨立性、客觀性、科學性和專業性。從上面可以看出,價格鑒定和價格評估的工作原理是相似的,也是基本相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