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二。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勞務合同是各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某項勞務和勞務結果達成的協議。加工合同、承包合同等。屬於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作時間、地點、報酬等達成的書面約定,則屬於勞動合同。
二、第五十九條_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務派遣協議(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3.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1.約定的解除條件成立,合同關系可以解除;
2.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關系;
3.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合同關系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隨時約定應當具備的條件;合同解除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