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刑罰制度,是指法院在審判活動中運用刑罰的法律依據。它是刑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嚴格適用的,有壹定順序排列的相互聯系的刑罰的有機整體。
2.刑罰制度必須而且只能在刑法中明確規定,包括刑罰的種類、幅度、適用依據和方法。其他法律法規不允許規定的處罰制度。
3.關於刑罰體系,可以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進行分類。從刑罰的名稱來看,可以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前者是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後者包括罰款、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
4.根據罪犯被剝奪利益的性質,刑罰可分為自由刑、無期徒刑、財產刑、資格刑等。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監禁、驅逐出境等。無期徒刑包括死刑;財產刑包括沒收財產和罰金;資格刑包括剝奪政治權利。
中國的刑罰制度是從中國的基本國情和打擊犯罪的實踐中發展起來的,是基層實踐的結晶。主要特點是:
1,刑罰體系體現了區別對待的政策。我國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刑罰制度也是如此。比如,附加刑的單獨適用適用於罪行輕微的犯罪分子,附加刑的附加適用於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此外,我國還納入了自首、立功等能夠體現區別對待政策的條款。
2.刑罰制度充分體現了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打擊犯罪的方針。中國建立了管制制度,也規定了社區矯正制度。所有這些措施都可以把罪犯置於人民和國家機關的雙重監督之下。
3.刑罰制度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中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采取從輕處罰,勞動與教育相結合。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還享有每月回家探親的權利和待遇。這些人道主義精神可以積極激勵罪犯認真服刑,重新融入社會。
綜上所述,這些刑罰制度的最終形成離不開中國的司法實踐和經驗總結,也離不開中國的基本國情。我國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不同犯罪人的罪行進行詳細分析,並結合個人表現進行綜合考慮,最終決定適用哪種刑罰。清楚地了解中國的刑罰體系有助於加深我們對刑法的理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 (壹)管制;(二)刑事拘留;(三)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