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A公司6月27日發出的要約是實盤還是假盤?
2.在中國沒有在荷蘭還價,而是多次要求增加數量,降低價格,延長有效期的情況下,回復說增加C514到300噸,CIF鹿特丹每噸1900元人民幣,有效期延長到7月25日的報價是實盤還是假盤?
3.7月22日荷蘭通話的內容能否被認定為承諾?為什麽?
4.7月22日接到荷方電話後,中方是否在7月24日回復拒絕成交,符合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為什麽?
5.這個案子怎麽破?
[案例研究]
1.中國公司A在6月27日發出的要約是堅定的,因為要約的內容明確,主要條款完備,並且有最後期限。
2.中國公司A在7月17日回復:同意將C514的價格以1900元人民幣CIF鹿特丹的價格增加到300噸,有效期延長到7月25日的重新報價也是堅定的,內容明確,主要條款和期限完整。
3.7月22日荷蘭方面來電的內容是對中方答復的完全接受,所以是承諾。
4.在7月22日收到荷蘭方面承諾的答復後,中國於7月24日向荷蘭方面發送了答復,拒絕成交,這違反了國際貿易中的“信守承諾原則”。因為根據國際貿易慣例,無論“發函”還是“收函”原則,荷蘭方面的承諾都是在要約有效期內做出的,中方已經收到。荷蘭人的承諾已經生效,說明合同已經成立。中國應根據合同履行其報價中規定的義務。但在荷方已作出承諾的情況下,中方拒絕電報成交,屬於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5.本案中,荷方在收到中方拒絕成交的電報後與中方達成壹致,提出“要麽執行合同,要麽賠償差額23萬元人民幣,否則仲裁裁決”的要求是正當的。為了合理有效地解決爭議,最好是中方取消拒絕成交,雙方履行既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