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不征稅收入的項目有哪些?

不征稅收入的項目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不納稅所得額是指在性質和來源上不屬於企業營利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承擔納稅義務,不構成應納稅所得額的收入。下面網小編為妳解答,希望能幫到妳。《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1)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撥給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財政性資金,但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理解)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務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和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務管理的費用。(三)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專項財政資金。(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非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用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關鍵)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資金,可視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①企業能夠提供規定的資金,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三)企業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非應稅所得用於支出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用於支出的資產折舊和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的知識已經有了大概的了解。如果遇到更復雜的法律問題,請登陸網站進行律師在線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稅、免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 上一篇:Xi安要拆遷的25個村是什麽?
  • 下一篇:法院執行局請求逮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