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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選舉有哪些法律規定?

在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個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聚居的同壹少數民族總人口占全國總人口30%以上的,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相當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聚居的同壹少數民族的總人口不足全國總人口15%的,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不得少於半數;經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自治縣的名額可以少於二分之壹。其他人口特別少的民族至少應有壹名代表。聚居的同壹少數民族總人口占全國總人口15%以上不滿30%的,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分配給該少數民族的應選代表名額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30%。少數民族聚居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國境內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的代表,適用選舉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散居少數民族應當選舉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於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少數民族聚居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其他少數民族和散居國外的漢族代表,適用前款規定。少數民族聚居的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根據當地民族關系和居住狀況,各少數民族選民可以單獨投票,也可以聯合投票。少數民族聚居的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居住在中國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辦法,適用前款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制定或者公布的選舉文件、選民名單、選民證、代表候選人名單、代表當選證書和選舉委員會印章,都應當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少數民族選舉的其他事項,參照選舉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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