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匿名投資或假名投資,是指實際出資人以他人名義與他人約定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壹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投資者和名義投資者持有股份或代表他們持有股份的事實往往只取決於壹紙協議。
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的關系。
但近年來,代理持股引發了很多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之間的糾紛,目前的法律界定也比較模糊,所以在簽訂代理持股合同時最好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律專家。
壹般來說,持有股份需要考慮以下法律風險:
1.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股東是委托股東,但不是真正的出資人。
但股東資格的確認是以股票證書和工商登記為依據的,如果以上文件都是代股東記載的話。
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能依據持股協議向股東主張賠償責任。
2.如果當代股東在特殊事故中身故,股東名下的上述股權將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對象。
委托人不得不卷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完好無損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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