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賠償的法律定義是什麽?

賠償的法律定義是什麽?

《勞動合同法》對賠償的定義是,只要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在給予經濟補償時,用人單位需要壹次性支付,這樣才算合理合法。

《勞動合同法》對補償的定義是,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壹次性經濟補助。

勞動者依法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是:

(1)因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因用人單位有下列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勞動者行使單方立即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均無過錯的解除。法律規定,為了保障勞動者失業後的生活,用人單位仍有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被裁減的人員支付經濟補償。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在下列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依法獲得經濟補償: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續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解散的。

綜上所述,賠償金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壹般只要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就需要承擔自己的義務;但是如果勞動者違法,那麽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不會有經濟補償。

  • 上一篇: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 下一篇: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刑法專著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