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第三者頑固不化,經批評教育拒不悔改,繼續與已婚婦女糾纏,甚至勸其離婚,造成軍人婚姻家庭關系破裂的嚴重後果,則應另當別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現役軍人本人的同意。除現役軍人有重大過失外,第三者的行為構成破壞軍婚罪的,依照相關法律判處。軍人的妻子不會因為出軌而坐牢,但如果第三者的行為構成破壞軍婚罪,會根據相關法律判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