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