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律不溯及既往,應該公開明確;
(2)法律應相對穩定;
(3)特別法的制定應以公開、穩定、明確的壹般規則為指導;
(4)保證司法獨立;
(5)遵守自然正義原則:公開審判,不偏不倚的正義;
(6)法院應有權審查其他原則的執行情況,即審查議會和行政立法;
(7)法院應便於使用:節省時間和金錢;
(8)犯罪預防機構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不得濫用法律。
當法治原則是法律的道德基礎時,又提出了八項法治原則。壹般認為,雖然富勒關註的是法律的道德性,但他所倡導的法治原則並不是道德的,而實際上只是法治的壹種形式。後者(即實體法治)始於德國學者韋伯對資本主義法律合理性的探討。自韋伯以來,法蘭克福學派代表人物之壹的紐曼持續觀察到形式法治向實質法治的轉變,將韋伯關於現代法律發展將出現反形式主義的預言向前推進了壹大步。20世紀50年代以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心實體法治。65438-0959年印度德裏法學家大會通過的《德裏宣言》包含了實體法治的價值取向。例如,在其關於法治三原則的主張中,第壹條就明確提出,法治不僅應保障和促進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還應確保實現其合法期望和尊嚴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條件。美國學者德沃金是當代西方最有影響力的學者之壹。雖然他沒有具體論述法治,但從他對權利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他明確地挑戰了形式法治:他主張道德權利,強調個人可以憑良心拒絕,不用暴力反抗國家不公正的法律;他反對孤立的形式上的平等,主張給予弱勢群體和個人更多的保護。他要求捍衛體現公平正義要求的法律原則等。,都包含著明顯的實質法治精神。
春秋戰國時期,中國出現了法治與人治之爭,但在內容上與古希臘的法治有很大不同。從發生學的角度來看,中國古代法家的觀點也演繹了近現代的法治理論。從某種意義上說,近代中國的法治理論只是西風東漸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