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機關的代理(★★★)
1.派出機構是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在壹定行政區域內具有權利的行政組織,代表設立的辦事機構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項行政事務。
2.派出機構有三種:第壹種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公署;第二類是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街道辦事處;第三類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街道辦事處。以上三類組織均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2)行政機關內設機構(★)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有以下三類:
1.內部組織
行政機關的內設工作機構包括地方各級政府的內設機構和政府部門的內設機構。
2.代理
在壹定行政區域內有權由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設立,並代表設立的機構管理該行政區域內某壹方面行政事務的行政組織。比如縣公安局設立的派出所,工商局設立的工商所,國稅局或地稅局設立的稅務所等。
3.臨時機構
行政機關為履行職權而臨時設立的執法機構。
需要註意的是,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超越法定授權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仍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內設機構為被告。(越權範圍和越權類別的區分詳見行政訴訟法部分。)
(3)合法授權的組織
我國行政法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活動、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非政府組織。相當於授權範圍內的行政機關,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合法授權的組織通常是國有機構和企業。
國有公共企業、金融企業、全國總公司往往可以成為授權對象。包括郵電、鐵路運輸、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在內的公共企業也將由國家立法授權實施部分行政管理職能。
(四)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是指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在委托事項範圍內從事行政活動的非政府組織。這種組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管理,對外承擔法律後果,因此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受委托的組織可以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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