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行為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
非法持有槍支,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槍”是指各種槍支,包括軍用槍、民用槍、公務槍、射擊運動槍等。,以火藥或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足以致人死亡或昏迷。
1.非法持有藏匿軍用槍支或者發射以火藥為動力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以上,以及其他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
2.從彈藥數量上看,非法持有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或者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或者手榴彈壹枚以上的;以及非法持有和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如何認定非法持有槍支罪
非法持有槍支是持有型犯罪的壹種。“持有型”犯罪是我國刑法中以行為分類的壹種特殊犯罪。“持有”是對物的實際占有、支配和控制的關系,本質上應當是連續的國家行為。我國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必須是事實上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合法違禁品的狀態或行為,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持有型”犯罪。
1,“持有”的持續時間。占有是壹種持續的行為,持續壹段時間。占有的時間可長可短。持續時間不影響定罪,但可能影響量刑。根據立法意圖,轉手、幫人遞槍等短暫的“持有”不應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2.持有行為的開始和結束。“占有”始於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是槍支並有意支配或控制,客觀上已對槍支形成控制。但是,當行為人完全失去對槍支的控制和支配時,持有行為就結束了。在這個連續的過程中,並不要求行為人隨時隨身攜帶槍支,只要行為人對槍支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控制,就可以構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形式。從廣義上講,非法持有槍支有持有、攜帶、藏匿、保管、收繳等多種形式,但不應包括買賣、運輸。
4.持有的對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持有軍用槍支1支或者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三條嚴格控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含改裝、組裝)、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國家嚴懲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舉報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國家保護檢舉人,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有立功表現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槍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槍支管理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槍支管理工作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