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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懲治航空犯罪的國際公約主要有哪些?

1.《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以下簡稱《東京公約》)。1963年9月在東京舉行的東京國際航空法大會上由60多個國家簽署。這是國際社會第壹個對航空犯罪作出專門規定的國際公約,首次對非法劫持航空器行為作出規定。但《公約》規定的犯罪行為和類型比較簡單,沒有涉及懲罰措施。

2.《關於非法制止劫持航空器的公約》(以下簡稱《海牙公約》)。1970年,在海牙外交會議上由77個國家簽署。《公約》的頒布是基於1968發生30起劫機事件,1969劫機事件同比增長200%,1970同壹天有4架飛機被巴勒斯坦統壹組織劫持的背景。由於犯罪率極高,但又沒有合適的國際公約來治理,海牙公約被緊急通過。由於準備不足,《海牙公約》只是在《東京公約》的基礎上對非法劫持航空器作了進壹步的規定。

3.《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經蒙特利爾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法律委員會1971討論通過。該公約以《海牙公約》為基礎,詳細規定了幹擾、破壞和損害民用航空器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與上述兩個公約相比,《蒙特利爾公約》的不同之處在於擴大了對民用航空器犯罪的範圍,將針對航空的犯罪從單壹的“非法劫持”擴大到“幹擾、破壞和損毀”。

4.《制止在為國際民用航空服務的機場上的非法暴力行為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補充議定書》)。議定書於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爾簽署。其目的是將《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罪行擴大到在國際民用航空機場犯下的非法罪行。

5.《關於制止與國際民用航空有關的非法行為的公約》(以下簡稱《北京公約》)。2010年8月30日在北京由國際民航組織主持召開的航空安全外交會議審議通過。由於原有的三個傳統公約(即《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及其補充議定書)簽署時間較長,已不能滿足懲治現代民用航空器犯罪的需要。2005年,國際民航組織向189個成員國發出了壹份關於是否有必要修訂現行國際航空法律文書的問卷,征求它們對修訂航空安全的意見。

《北京公約》對三個傳統公約所涉及的犯罪進行了重組,將其分為三類,即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飛行安全罪和危害國際民用航空機場安全罪。此外還增加了5個新罪名:利用航空器作為攻擊性武器,在航空器內釋放危險物質(包括危害地面及周圍人員和危害航空器及其內部人員兩個罪名),利用航空器運輸危險物質,恐怖主義犯罪。

6.《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的補充議定書》(以下簡稱《北京議定書》)。其簽署日期和背景與《北京公約》相同。該議定書主要是對《海牙公約》中具體犯罪行為的修訂。

7.國際航空安全公約。是世界各國基於民航安全的共同需要而制定的公約,包括上述《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蒙特利爾公約補充議定書》、《北京公約》、《北京議定書》。

7.壹些公約的內部條款涉及到利用民用航空器實施的犯罪:《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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