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由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
壹、被打後報警需要的證據如下:
1,物證;
2.書面證據;
3、被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4.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5.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鑒定記錄和現場筆錄;
7.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二、被報警處理流程如下:
1.如果受害人受輕傷,允許雙方進行民事調解。能達成賠償協議的,壹般公安機關只處以罰款,不能達成賠償協議的,可處以行政拘留;
2.如果受害人受輕傷,將允許雙方進行民事調解。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作為刑事案件立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直至法院審判;
3.如果被害人傷勢較重,將允許雙方進行民事調解,但案件將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報警後的處理要看受害人的傷情。如果受害者傷勢過重,施暴者將被相關法律控制,如果受害者傷勢較輕,雙方將進行調解。被打後報警收集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