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約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屬於合同的壹種,具有合同的壹般屬性。首先,保險合同應當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自願協商訂立,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投保人和保險人同意,才能成立。其次,投保人和保險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無論被保險人是個人、法人還是其他組織,都沒有區別。合同的內容必須充分反映雙方的意願。另外,保險合同必須是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保險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壹般屬性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第壹,保險合同是壹個運氣合同,或者說是壹個機會合同。這種合同的效力在訂立時是不確定的。這是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偶然的。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獲得未來獲得賠償的機會,而保險人以支付未來可能的損失為代價換取免費收取保險費的可能性。付出代價的壹方,最後可能會有收益,也可能什麽都沒有。當然,保險合同是幸運合同,而且是單壹的特定保險合同。如果保險費與賠償金額的關系總體上按概率計算,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和被保險人的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權利都是正的。第二,保險合同是附隨合同。這種合同訂立時,壹方提出合同內容,另壹方只能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選擇。保險合同的格式和主要條款由保險人或保險人集團或政府主管部門確定。在此基礎上,各保險人還可以根據自身的承保能力確定承保條件,約定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即各條款的具體內容。投保人只需要決定同意與否,即要麽接受保險人提出的條件,要麽不簽合同。保險合同這壹特征的形成是,隨著保險業務的迅速發展,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程序盡可能簡化,以方便保險人和投保人;同時要求加強保險合同管理,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第三,保險合同是最誠實的合同。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人是否承保,保險費率的確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投保人向保險人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保險人往往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相關信息和資料進行必要的實地調查,然後決定是否承保,並進壹步確定保險費率。因此,保險合同應該比壹般合同具有更高的誠信程度,是最大的誠信合同。雙方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壹定要註意誠實信用,不允許有欺詐和欺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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