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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有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履行的程序;

1.交易雙方申請轉讓或受讓時,交易雙方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地塊界址圖、房屋產權證、法人資格證書、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材料。

2.承辦人收到申請後,應對資料和包裹情況進行詳細審查。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抵押、查封、出租未通知繼承人的,權屬不清、鄰裏有糾紛的,不予辦理出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出讓當事人。改變土地用途的,需征求規劃部門的意見。轉讓時如需分割建築物,應有房產部門的意見。

3.現場調查。現場調查要用相關數據核實。如確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其他權利等因素,以抽簽方式確定四至範圍和面積,必要時經四鄰簽字認可。

4、地價評估,並提供評估報告和出讓協議審查報告,出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建議市優先購買;如果價格過高,可以建議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認真核對原批準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材料。用途、價格、年份等內容應完整、準確、字跡工整。

6.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和轉賬審批表。費用表經主任簽字後,經理將完整的移交文件和移交審批表提交中心領導和局領導審批。

7.繳納相關稅費

8.登記號審核通過後,還可以去產權科簽轉讓合同和審批前的審批表號。檔案的移交和產權保留實行統壹保管,按年向檔案室繳納。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代理人根據補充簽訂的出讓合同、出讓審批表、繳款單,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與轉移審批表同時報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的,受讓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審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將房地產轉讓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壹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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