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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什麽法律後果?

很多限制。

1.「無信托被執行人名單」是什麽制度?

“迷路了

遺囑執行人名單"?俗稱“失信人黑名單”,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2013年7月1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582次會議通過)?人民法院應當將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六類人員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它執行信用懲罰: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

失去

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相關職能部門將從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

全方位限制資質認定和征信系統記錄,使其社會公信力大幅降低,在企業經營和社會生活中處處受限,最終促使其主動履約。

二、國家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意義

長的

新時期以來,誠信缺失壹直是困擾中國社會經濟發展和轉型的突出問題。從最初的“三角債”到後來的“執行難”,無壹不折射出“誠實守信”這壹基本社會風尚的缺失。

有履行能力的債務人以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方式拒絕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但由於我國尚未建立規範健全的信用懲戒機制,大量失信行為不僅沒有得逞。

被懲罰往往會因為能夠逃避履行義務而受益。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適時推出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這對於建立健全懲戒制度、壓縮失信被執行人非常重要。

惡意逃廢債者的生存空間,對於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促進樹立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風尚,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律後果

1.銀行等金融機構限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的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向法院報告其存款情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降低失信人的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資格;

3.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公務員、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主體的,在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政治待遇、榮譽稱號,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4.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賣給他火車票,民航部門不賣給他機票;

5.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投標;

6.建設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失信被執行人的工程許可和資質審批,暫停受理建築市場相關業務事項,暫停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規劃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暫停辦理規劃建設手續,對在建項目暫停辦理後續規劃手續;

7.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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