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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可以玩手機嗎?

刑事拘留期間,壹般不允許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

壹、刑事拘留期間的基本規定

當壹個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時,他的人身自由將受到限制,並被安置在特定的拘留場所。這是為了保證刑事偵查的順利進行,防止在押人員毀滅證據、串供或者逃避偵查。

第二,通信設備的限制

刑事拘留期間,通常會暫時沒收被拘留者的通訊設備,包括手機。這是為了防止在押人員使用通訊設備與外界聯系,幹擾偵查工作,或者泄露案件信息。此外,手機等通訊設備的使用還可能涉及監控、定位等技術手段,從而暴露偵查工作的內容和方向。

第三,特殊情況的考慮

雖然壹般情況下,在押人員不允許使用手機,但在壹些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在押人員可以使用手機進行必要的聯系。例如,當被拘留者需要與家人溝通以處理緊急情況時,或者當案件需要被拘留者通過手機提供壹些證據或信息時,他可能被允許使用手機。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手機的使用將受到嚴格的監督和控制,以確保它不會幹擾調查工作。

四。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雖然在刑事拘留期間,被拘留者的通訊設備會受到限制,但偵查機關仍應保護被拘留者的合法權益。例如,被拘留者有權了解其拘留原因、拘留期限等基本信息,並有權申請會見律師和提出申訴。

總而言之:

刑事拘留期間,壹般不允許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以保證刑事偵查的順利進行,防止被拘留人員幹擾偵查。然而,在特殊情況下,經批準,被拘留者可以在嚴格監督下使用手機。在整個過程中,偵查機關應始終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82條規定: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11條規定:

對關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出監或者轉監、勞改場所時,應當登記造冊,代為保管,清點歸還。違禁物品應予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時,應當當場作出記錄,由犯罪人簽名、按指印,送交主管機關處理。

女性罪犯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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