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委員會發現錯誤如何處理?
仲裁裁決有錯誤的,可以更正,重新作出裁決;仲裁員還將宣布以前的裁決無效;無效後,執法人員應在七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再次處理。
仲裁委員會有權對原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進行更正,也可以重新作出裁決。
裁決書中有書寫、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更正並送達當事人。
仲裁決定書應當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委員會宣布原仲裁裁決無效後,應當在無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30日內結案。
也就是說,作為各級仲裁委員會的主任,當他發現本委員會的裁決有錯誤時,可以啟動仲裁委員會的討論程序,進行內部自糾。雖然仲裁委員會主任發現了錯誤,但完全有可能是在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成員提出異議後才發現的。但無論是哪種方式發現的錯誤,至少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為仲裁委員會自行糾正提供了法律依據。
2.仲裁後可以打官司嗎?
如果是勞動仲裁,可以向法院起訴,但不允許其他性質的仲裁。
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仲裁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事情,產生的裁決只要符合條件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裁決有誤,應及時救濟,重新作出裁決,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不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