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打架是打架,打架是打架。是指雙方或多方利用拳頭、裝備等力量取勝的行為。如有司法機關、公安部門的相關法律文件,以上述法律文件為準。準確地說,是指雙方或多方以暴力毆打的方式制服對方的行為,其目的是否合法、是否正當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涉及打架鬥毆,如果只是做筆錄,無論罰款多少,只要沒有公安機關給嫌疑人出具《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壹般都不會有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壹般指壹個人過去的違法或犯罪行為記錄。又稱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壹般指犯罪記錄的檔案記錄,犯罪檔案壹般存放在公安部門保存。
但是如果打架的人被判刑,他就會有犯罪記錄。根據法律規定,壹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建立罪犯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罪犯的客觀記錄。前科制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壹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現就建立我國罪犯犯罪記錄制度提出以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