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國家從1986開始,當時合同制只針對國企員工,1986以後參加工作的都是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
2.從1993開始,國家陸續試行了國有企業全部固定職工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制,並在各地推廣。覆蓋面逐步擴大,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逐步啟動。面向普通大眾,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已在1997試行。
社保是從1999開始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但是不同省市、行業的繳費時間不壹致。早在1992,國企基本上從1994就開始發工資了。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月繳費標準分為四檔:最低檔(40%)、第壹檔(60%)、第二檔(80%)、第三檔(100%)。
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社會保險法》第2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社會保險法》第57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