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是壹種限制性的財產所有權。從現行法律法規來看,農村宅基地只授予村民組織成員,經批準後使用,房屋只能轉讓給村民組織成員。有很多法律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壹款: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民住房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也不得允許城鎮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房,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和購買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農村村民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並公布,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可以看出,從上述法律中得出的結論是,宅基地使用權和占用權是有壹定條件的,但收益權並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的使用效率。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土地所有者享有地役權或者承擔地役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設立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繼續享有或者承擔已設立的地役權。可見,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享有既定的地役權。因此,宅基地權利人可以通過行使地役權獲得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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