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未成年人結婚,未滿20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結婚;
2.婚姻中的男女雙方都要有獨立的行為能力,完全獨立地結婚;
3.禁止雙方母親和其他第三方幹涉婚姻事務,禁止交換彩禮和結婚資金;
4.婚姻登記機構必須完全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的要求,禁止任何未經批準的婚姻登記機構;
5.禁止強迫婚姻。任何形式的逼婚壹經發現,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解除婚姻必須經雙方同意,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解除婚姻必須經雙方父母同意。
結婚的先決條件是:
1.男女都是完全自願的。法律規定,“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另壹方,也不得由任何第三方幹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婚姻問題上的具體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意味著:男女雙方都是自願的,不是壹廂情願的;男女自願,不壹定征得父母或第三者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是勉強同意;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與當代國外立法相比,法定結婚年齡更高,這是由當前國情決定的。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後,男女雙方都有權決定是否結婚以及何時結婚。可見,與古代強迫早婚的強制婚姻制度相比,現在的婚姻是提倡晚婚的婚姻制度;
3.符合壹夫壹妻制的原則。根據壹夫壹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都需要自己原來的配偶,只有未婚、喪偶或離婚的。壹男壹女違反壹夫壹妻制的結合,沒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和其他責任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