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名譽權的民事責任:第壹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侵犯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權利。
侵害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和其他人身利益,被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八條侵權行為已經給人造成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壹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侵權行為給人造成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應受害方的要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
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下列方式:
(壹)造成殘疾的,給予殘疾賠償金;
(二)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