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壹方私自賣房怎麽辦?
有兩種方法可以評分:
1.不構成善意取得,可以返還。如果夫妻壹方私自出售房屋,買受人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那麽就不能構成善意取得。不構成善意取得的,夫妻壹方私自出售房屋無效。另壹方配偶可以起訴,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買受人返還房屋;
2.如果構成善意取得,可以向配偶主張賠償。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壹方私自出售房屋,買受人能夠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那麽就構成善意取得。在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夫妻壹方私自出售房屋是有效的。另壹方配偶不得起訴想買房的人返還房屋。但如果壹方配偶私自賣房,造成另壹方配偶損失,那麽在離婚時,另壹方配偶有權起訴法院要求賠償。所謂損失,是指賣房後所得的錢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是被賣房人用於個人消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4條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