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
第18條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超市經營者應當采取合理、合法、有效的措施保護消費者存放在儲物櫃中的財產安全,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護其向消費者提供的儲物櫃等場所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的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交付保管物時成立。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擴展數據:
2012的壹天,李下班後去壹家大型超市購物。購物前,她像以前壹樣將自己的手包、鑰匙等物品存放在超市設置的自助寄存櫃的2號寄存櫃內,並拿出壹個印有條形碼的密碼條,然後走進超市購物。
李購物後來到自助寄存櫃取東西時,多次嘗試掃描密碼欄,均無法打開寄存櫃。超市工作人員要求李寫下儲物櫃內物品的名稱後,他用鑰匙打開他指認的儲物櫃,發現儲物櫃是空的。李立即報了警。
因商品被盜,李向超市提出索賠,超市負責人明確拒絕。此後,雙方多次協商未果。事故發生後的兩年多時間裏,她再也沒有去那家超市購物,寧願步行半個小時去其他超市。
江西宜信律師事務所潘紅偉律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第18條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超市經營者應當采取合理、合法、有效的措施保護消費者存放在儲物櫃中的財產安全,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護其向消費者提供的儲物櫃等場所的人身財產安全。綜上所述,超市應該賠償妳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