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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屬可以看兇手的陳述嗎?

妳不能。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根據規定,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預審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應當屬於國家秘密,依法予以保密。

因此,不允許被害人家屬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公安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二)保密事項

1、除重點對象和國內外舉行的重要會議、活動以外的其他不公開的安全對象、活動安排、警衛人員部署、通信密語和暗號、住所秘密安全設施及其相關信息;

2、在處理涉外案件和事件中,對外談判的策略和方案,我與外國警方的秘密技術合作或負有對外保密義務的事項;

3.反革命案件的統計和綜合資料;

4、其他警衛、看守、看守目標的安全工作計劃、警衛力量部署、值班計劃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及有關資料;

5.公安機關調查掌握的境內外敵對組織或社團、間諜組織、民族分裂組織、黑社會組織、國際犯罪集團、國際恐怖組織、宗教敵對勢力、反動團夥、非法組織及其人員的概況和動向;

6、外國駐華機構和人員的工作以及為避免政治困難而來華的外國人的管理;

7.正在偵查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察方案、使用手段、偵察、預審和技術鑒定情況;

8.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逮捕後不向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告知重要罪犯的羈押場所和動態,對罪犯動態有重大影響的;

9、國家重要計算機系統的安全狀況和安全措施,以及安全檢查的相關情況;

10,為偵破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布置保衛工作,處置突發公共安全事件,調動警力,正在或者將要在無線通信中使用的聯絡呼號和密語;

11,公安科技和科研資料秘密來源;

12、平息和處置非法集會、遊行和滋事、暴亂等對當地社會秩序有重大影響的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具體工作安排和相關信息;

13、看守所防範處置監獄暴動、監獄搶劫等重大事故預案及其相關資料;

14,居民身份證、邊境管理區通行證、出入境證件二類防偽措施;

15,公安機關隱蔽工作單位的組織、任務、人員、編制、經費、人員、裝備偽裝及其掩護措施;

16,武器、彈藥、爆炸物、有毒物質和放射性物質的集中儲存地點、數量、看守和運輸;

17,武警部隊支隊、大隊兵力統計和執勤目標、崗哨綜合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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