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從其規定。”本條對合同何時生效做了兩個規定: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就是說,合同的生效與合同的成立原則上是壹致的,合同成立即生效。那麽合同什麽時候成立呢?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時生效。”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承諾到達受要約人時,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如果雙方對合同的效力沒有特別的約定,當雙方就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壹致時,合同成立並生效。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符合其規定。也就是說,有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只有經過特殊程序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合同生效的特殊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都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才具有法律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不壹致的。合同可以成立,但不壹定生效。本合同只有在經過批準、登記等程序後才能生效。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下壹個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具有特殊的意義。《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有效期限。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屆滿無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