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休息休假的權利,患病員工可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享受病假。用人單位不批準病假沒有法律依據。並不是說員工有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公司就壹定要審批病假。若公司制度明確規定了病假處理流程及輔助資料(病歷、病歷、檢查報告、藥品清單等醫療資料),員工按規定完成病假手續,用人單位不得批準病假。如果用人單位對病假制度沒有明確的規定,員工提供真實的診斷證明後拒絕批準病假是違法的,會損害勞動者的權益。
病假工資怎麽算?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繼續接受醫療不滿6個月的,由企業行政部門或者用人單位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按照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在企業工作不滿2年的,為職工本人工資的60%;滿2年不滿4年的,為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的為本人工資的80%;滿6年不滿8年的,本人工資的90%;年滿8周歲以上的為工資的100%。員工本人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低於此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
周於2007年3月加入天津某電器公司,擔任該公司空調部助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周向公司提供了其購買的某醫院的診斷證明及相關病歷資料。期間公司支付病假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積累資金共計65,438+05,742.76元。公司於2016年4月6日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鑒定,本案涉及的26份診斷書中“建議住院休息專用章”的印章與原單位提供的印章不符。2016 06 17周因涉嫌詐騙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取保候審。
2016年9月23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發出起訴書,認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責任。判決:被告人周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壹萬元。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在上述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但病假期間不提供勞動。因此,病假工資不是勞動報酬,而是依照法律法規享受的勞保福利。因此,如果單位不支付病假工資,員工只能要求公司支付,不能以經濟補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