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必須是民事主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立遺囑人是以欺詐、脅迫手段立下的遺囑的,該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和被篡改的遺囑無效。
3.遺囑只能分配立遺囑人合法有效的個人財產。如果遺囑分配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那麽這部分無效。
4.遺囑需要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沒有為這類繼承人預留遺產份額,那麽在處理遺產時,應該給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的遺產可以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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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有幾種形式:
1,自書必。自擬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還必須註明年、月、日;
2.寫遺囑。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由立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日期和年份。
證人是指證明遺囑真實性的第三人。見證人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必須具備見證遺囑真實性的能力;中立,即對遺囑內容不感興趣。
3.打印遺囑。意思是遺囑的內容是機器設備打印出來的。打印遺囑時,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4.記錄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制作的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並註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指立遺囑人對自己遺產分配的口頭表達。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
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視聽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指經公證機關處理的遺囑人的遺囑。公證遺囑必須由遺囑本人辦理,不能委托任何人辦理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立遺囑人立遺囑後,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可以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也就是說,遺囑人的幾份內容相沖突的遺囑,以立遺囑的時間作為確定遺囑效力的標準。無論遺囑形式如何,立遺囑人最後立的遺囑優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