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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約時間

勞動合同續簽時間壹般為合同到期前15天。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在入職後壹個月內簽訂合同。在具體情況下,合同的續簽應在雙方協商壹致後辦理。

1.勞動合同什麽時候續簽?

勞動合同續簽時間壹般為合同期滿前15天。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壹個月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期限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固定期限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的,或者用人單位續訂合同降低勞動者原待遇但勞動者不願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勞動合同法對訂立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十壹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相關勞動合同的訂立需要嚴格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特別是相關合同的內容需要雙方協商壹致後確定。

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就沒有法律效力,要看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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