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2.阻撓、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3.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4.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壹些專門的法律法規還對壹些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具體行為規定了較重的處罰。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從重處罰:
1.後果嚴重的;
2.脅迫、誘騙或者教唆未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3.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4.屢犯不改。
對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處以較重處罰的,可以依照本具體規定執行。但需要指出的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從重處罰,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和幅度內進行,不允許超出法定範圍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辦理治安案件,公正、嚴格、高效,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壹百壹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時,禁止辱罵、打罵或者侮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
第壹百壹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不嚴格執法或者違法違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