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

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試用期可以超過法定期限嗎?《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本案中,科技公司與蘇某的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根據上述規定,試用期最長應為兩個月,但公司卻與蘇某約定了六個月的試用期,明顯違法。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會有什麽法律後果?《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非法約定的試用期已滿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這壹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未實際履行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避免將非法約定的試用期付諸實施,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違法試用期的約定實際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滿後按勞動者本人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針對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除不超過法定期限外,《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還規定了其他三種情形:“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作出上述約定的,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當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侵害其合法權益時,勞動者可以援引《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進行維權。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尋求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 上一篇:食品安全有多重要?
  • 下一篇:如何撰寫宣傳文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