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在網上參與賭博違法嗎?法律上是怎麽判的?
廣東偉發律師事務所陶律師回答:
參與網絡賭博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是開設賭場罪的* * *共犯,依照網絡賭博犯罪的規定處罰:
(壹)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渠道、廣告發布、會員發展、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服務費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654.38+0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以上的賭博網站投放與網站、賠率等信息相關的廣告,或者為100以上的賭博網站投放廣告。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陶律師評析:
賭博犯罪特殊形態的認定
(1)賭博犯罪既遂。賭博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因三種行為的不同而不同。就聚眾賭博、開設賭場而言,是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就構成既遂。至於聚集的人有沒有開始賭博,我不問有沒有參與賭博。至於開設賭場的行為,只要行為人有營利的目的,就構成賭博罪,並不要求有過賭博行為。但如果只是單純的準備賭具,與賭場內的賭客沒有接觸,只能理解為開設賭場的預備行為。賭博是共同犯罪,只有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沒有犯罪未遂的形式。
(2)賭博犯罪的幾種形式。行為人實施賭博犯罪,同時實施其他犯罪的,如因賭博引發打架鬥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殺人的,應將賭博罪與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掛鉤,數罪並罰。同樣,對因賭博輸錢而進行詐騙、盜竊、搶劫、貪汙、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動的人,以及將這些犯罪活動的違法所得作為賭資的人,也應當分別定罪量刑,實行數罪並罰。實踐中有人認為這是犯罪形態理論上的牽連犯,這是不正確的。賭博行為在上述犯罪中不屬於牽連犯,不符合牽連犯的構成特征。
賭博犯罪其實和壹般的賭博行為有很大的區別。另外,並不是只要有參與賭博的行為就壹定構成賭博罪。這時候就要看實際情況了,看能不能構成犯罪。但即使不構成犯罪,也可能構成違法,處罰行為人是理所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