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行政行為的動機應當符合行政目的。任何違背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
2.行政行為應基於合法的考慮,並有合法的動機。行政行為不得違背社會正義理念或法律精神,不得有法律動機以外的任何目的或追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於公共利益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理。也就是要符合事物的常規或規律。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構成了行政法治的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的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
我國行政法學家王在《行政法》中闡述了這壹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政府的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意圖或精神以及公平、正義等法律合理性。
二、這裏的“理性”不是指“社會道德”和“倫理道德”,而是指法律的精神,即法理學,其具體內容包括:
1.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2、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該有正當的動機。
3、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因素。
4、政府的行政行為要符合客觀規律。
5、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該符合法律的公正。
簡言之,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客觀、適度、合理,要求行政機關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濫用。
三、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有三種情況:
1.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時,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準,而沒有明確的範圍和方法,以及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的合理解釋在不違反常規的情況下采取的具體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以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由國務院先行制定的行政法規;
經過實踐,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