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體店七天無理由退貨有法律依據嗎?
根據2017年3月5日實施的新《消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並且消費者有權在收到之日起七天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這說明“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有條件的。這壹規定僅適用於消費者不能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直接試穿衣服並親身感受的情況,也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但是在實體店購物就不存在這種情況了。“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實體店購買的東西。現在還沒有實體店退貨的規定。
二、七天無理由退貨適用哪些商品?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除下列商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外,其他商品均適用:
(壹)消費者訂購的商品
(二)鮮活易腐商品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碼產品。
(4)報刊投遞。
(五)開箱後容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開箱後容易改變商品質量的商品。
(六)壹旦激活或試用,商品價值大幅度減損。
(七)銷售時已明示的接近保質期的商品和有缺陷的商品。
第三,網購七天無理由不代表無條件退貨。
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時。,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
但是,無理由不等於無條件退貨。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必須保持完好,但根據規定,消費者定制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鮮活易腐的,消費者在網上下載或者拆封的,已交付的報刊等不能要求退貨;此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合退貨的商品,也不適合無理由退貨。目前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類商品並未做出明確規定,需要在實施後的現實生活案例中總結。
消費者決定退貨的,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7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