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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維持原判。

新京報訊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方消息,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壹起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案進行二審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虛擬貨幣交易投機行為危害人民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犧牲電力資源和碳排放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標、社會公眾利益相違背,“挖礦”合同認定無效。

2019年,某公司與區塊鏈某公司簽訂系列合同,約定某公司委托區塊鏈某公司購買並管理微存儲空間服務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入,某公司向區塊鏈某公司支付管理費。合同簽訂後,某公司向區塊鏈某公司支付654.38+00萬元,由區塊鏈某公司購買“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托合同。合同簽訂後,區塊鏈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再無收益。某公司多次催促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區塊鏈某公司交付比特幣,並賠償服務到期後占用微存儲空間服務器的損失。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采礦”協議因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應屬無效,決定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比特幣及相關經濟活動具有新的復雜性,我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生產和交易的監管措施是基於其客觀認識,並在不斷完善。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基於對當前采礦活動的客觀認識。

虛擬貨幣交易投機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犧牲電力資源和碳排放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標、公眾利益相悖。有關部門整治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有利於保護我國的發展利益和金融安全。從“挖礦”的高能耗和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影響來看,涉案合同應該是無效的。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體,雙方不僅要遵守市場經濟規則,還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編輯孫林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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