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法律行為與準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
準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表意行為中除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
聯系: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當事人意誌的表示,只有表示了才能產生法律後果。
區別: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是由行為人的意誌所表示的內容產生的;準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自然產生。
準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
(1)意向通知。是指用壹定的意誌表達內容的行為。如催促和拒絕承認、要求和拒絕履行義務、拒絕要約等。
2事實通知。是指告知對方或者公眾某些客觀事實是表意的行為。如召開股東會的通知、逾期承諾的通知、授予代理權的通知、轉讓記名債權的通知等。
3情緒通知。指以壹定感情為表意內容的行為。如果被虐待或被遺棄的被繼承人對繼承或虐待的繼承人表示寬恕。
第二,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區別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但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客觀上造成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本質上是行為人意圖建立法律關系的外在表現;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當事人行為的目的不是追求民事法律後果。
(2)民事法律行為根據行為人意誌所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具有創設權利的特征;事實行為依法具有直接的法律後果。
③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不在於事實構成,而在於意思表示;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能產生法律後果。
④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