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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1.職業病防治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所導致的疾病。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二、註銷衛生許可證的流程是:

1.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1復印件各壹份,驗原件並加蓋申請人簽名)。

2.申請人的代理人應提交企業授權委托書(原件1)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1,驗原件)。

3.註銷申請表(1份原件,加蓋申請人簽名)。

4.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原件)。窗口處理流程: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註銷衛生許可證。

三。衛生許可證到期更換所需材料:

1.衛生許可證申請表(1份原件,加蓋申請人簽名);

2.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原件);

3.申請人的代理人提交企業授權委托書(原件1)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1,驗原件);

4.公司名稱變更的,提交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1份,驗原件);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發生變更的,變更後的有效證明材料(轉讓協議、企業任職文件、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通知書等。)及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1份各壹份,驗原件)。

6.公司地址、門牌號碼變更的,提交地址、門牌號碼變更證明(1份各壹份,驗原件)。

7.原衛生許可文件缺失或過期的其他信息。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方可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客戶服務工作。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年度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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