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向證人取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接報的處理流程如下:
第壹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公民的拐賣、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應當立即受理,詢問情況,並制作筆錄。經核實後,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自首人簽名、按手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壹百七十壹條公安機關對受理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審查。
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步調查。
公安機關在初查期間,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采取詢問、質詢、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第壹百七十二條經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但是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根據上述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結論:公安機關在初查期間,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采取詢問、詢問、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