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費者的概念,我國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尚未形成統壹認識。國際標準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在1978中定義了消費者的概念,認為消費者是指“為個人目的而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
我國國家標準局發布的1985《消費品使用通用說明》將消費者定義為“為滿足個人或家庭需要而購買和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社會個體成員”。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國家提倡文明、健康、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第六條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和支持壹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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