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求“歸還”的法律依據必須首先明確。如果違法拆遷房屋,要求被拆遷房屋“恢復原狀”是有法律依據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財產能夠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返還或者恢復原狀。”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條也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因此,“恢復原狀”是房屋被毀甚至被拆除時權利人可以選擇的訴訟。
二、法院為何不判“退賠”既然權利人有權要求被拆遷房屋“退賠”,為何法院不支持該訴請?這是因為違法強拆往往發生在征收過程中。征收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權力取得集體和個人財產所有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為。征用是強制性的。
拆遷戶的房子納入征收範圍,意味著短期內房子肯定要拆遷。現在房屋拆遷已經成為既定事實。如果重建後短時間內拆除,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法院在權衡社會利益後,基本不會支持“恢復原狀”的請求。
三。法院在什麽情況下會判決「退賠」?在非法強拆的情況下,請求"歸還"仍然具有實際意義,在某些情況下,請求"歸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適用“恢復原狀”的責任方法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壹是恢復原狀在客觀上是可能的;第二,在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上是有價值的。
如果在拆遷過程中,涉案房屋被錯誤認定為違章建築,或者因不在征收範圍內而被“錯誤拆遷”,那麽法院就有可能判決“恢復原狀”。但如果房屋已被納入征收範圍,將因強制拆遷而完全變成廢墟和瓦礫,沒有恢復的可能;
而且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相關建設工作已經開始,“恢復原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從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來看也是沒有價值的。被拆遷人要求“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此時,被拆遷人在確認強制拆遷違法後,可以通過主張行政賠償來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