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二)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水上收繳的罰款應當自上岸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三)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四)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款必須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拍賣沒收的非法財物。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當事人有兩種違法行為的,分別處罰,然後壹並執行。行政拘留壹並執行後,最長不超過20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 *具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作用,分別給予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