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界定藐視法庭罪?
藐視法庭罪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拖延或者拒絕提交證據;負責出庭作證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有義務協助法院履行審判職責而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的;拒絕支付法院罰款;在法庭上辱罵或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對法官的言語攻擊和無理糾纏;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擾亂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
二、案件審理中有哪些註意事項?
1.進入法庭必須接受安檢,禁止攜帶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禁止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等危險品。
2.法庭上應該保持安靜。禁止喧嘩、吸煙、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
3.案件審理期間,不得隨意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域。
4、未經法庭許可,不得發言或提問。
5、手機等通訊工具壹律關閉。
6.法官和司法警察有權命令違反法庭紀律的人離開法庭,或處以罰款或拘留。
註意要點總結如下:
(1)服從法庭安排,遵守庭審流程。這壹點很重要,法庭調查階段主要是查清事實,出示證據;在法庭辯論階段,雙方以辯論為主;最後陳述可以補充所有未盡事宜。不要急於表達自己的觀點,打亂庭審節奏,這樣容易給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
(2)不要打斷法官和對方的發言,註意控制情緒,不要進行人身攻擊;
(3)審判時間壹般很有限。在有限的時間內,法官不會給當事人太多的時間進行陳述。需要當事人高度概括需要陳述的觀點,言簡意賅。庭審中,妳要全神貫註,聽清楚對方和法官的詢問,直接回應要點。不要答非所問。
法律依據:《刑法》第309條擾亂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情形之壹,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壹)聚眾鬧事、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滅訴訟文書和證據,以及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