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他人提供擔保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但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而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法律特別規定必須由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不得作出相反規定。沒有股東會關於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決議,公司資產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無效。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實現債權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雙方簽訂。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公司法中為股東提供擔保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根據修改前的公司法,公司不能為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新《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提供對外擔保需要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公益機構不能作為擔保人。分行不能成為擔保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