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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住宅居住權有哪些規定?

根據《民法》的規定:

1.住宅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2.確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留權合同壹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房子的位置;生活條件和要求;居留權的期限;解決爭議的方法。

3.居住權的確立是免費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4.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居留權期滿或居留權死亡,居留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6.以遺囑設立居留權的,準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設定居住權的作用

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的房屋所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設定居住權的目的是在權利人和所有權人之間分配房屋所有權,以滿足其不同需求,既能實現特定弱勢群體的住房保障,又能靈活滿足當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更重要的是,現行法律只承認“房屋所有權”和“租賃權”兩種房屋利用形式,難以完全滿足當事人的多樣化需求。居住權同時具有穩定性和靈活性,可以充分保障業主對房屋的自由支配,提供更多的房屋使用方式,填補了“房屋所有權”和“租賃期限”之間的中間地帶,有利於房屋效用的最大化。

居住權如何確立

確立居住權壹般是免費的,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居住權的設立主要有兩種方式,壹種是訂立書面合同登記設立居住權,另壹種是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

居留權合同的訂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條款:①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房屋的位置;(3)生活條件和要求;④居住權期限;⑤解決糾紛的方法。居留權合同擬定後,當事人需要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居留權登記,登記時居留權成立。

如果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並不是所有的遺囑都是書面形式,因為遺囑的形式包括口頭遺囑、視聽遺囑等。,所以居住權不限於書面形式。至於具體的設立方式,業主會在遺囑中明確將房屋所有權讓與壹方,居住權留給指定對象。所有權人死亡時,居住權所有人需要憑遺囑人的有效遺囑和死亡證明申請居住權登記,以公示其居住權。發生糾紛時,已完成居住權登記的壹方將優先受到法律保護,享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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