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制應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企業重組中,意思自治表現為:企業有權決定是否進行重組;有權決定何種形式的重組;企業可以自主決定產權轉讓、資產置換、分立合並、承包租賃等事項。平等是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能力的平等。在企業改制中,要堅持自由和平等兩個原則,不能片面強調其中的壹個。企業在改制過程中,要註重自身利益,強調自己意誌的自由,但不能以犧牲自主權為代價,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別人。可見,平等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和基礎;
2.經濟利益與法律公平的矛盾。
經濟利益與法律公平的矛盾表現為:如果無視公平的要求,企業可以獲得更大的利益;而要實現公平,就必須遏制盲目追求效率、漠視公平的行為,如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等等。在國企改制過程中,也要兼顧公平和效率。難道不能單純追求經濟效益,放棄社會公平,讓整個社會陷入?強者掌權?,?法律是權貴利益的表達?情況;也不能為了所謂的公平而抑制企業的創造力和競爭力。前者會導致社會動蕩,壹切違法行為都會在權力邏輯中合理化,暴力犯罪、血親報復等違背現代精神的行為必然盛行,整個社會秩序將會崩潰。後者會使經濟主體陷入缺乏創新和進取的消極態度,最終必然阻礙整個社會的進步。國企改制也要註意這種情況。雖然提高經濟效益是企業改制的目的之壹,但也要註意公平。因此,企業改制必須堅持經濟效益和法律公平的要求。
3.權利自由與權利不可濫用的矛盾。
權利本質上是自由的,即權利人可以決定是否行使權利以及如何行使權利。此外,權利本身意味著行為的法律合法性和可執行性。但這並不意味著權利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可以無視甚至損害他人的利益,超越正當的權利限度行使權利就是權利濫用。不僅在合同關系中,權利人還應承擔主要義務之外的從屬義務和附隨義務,如通知、協助、說明、配合、照顧、保密、忠實等義務;即使在行使所有權等絕對的、排他的權利時,也要註意他人的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