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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妨害公務罪的概念及其構成特征。

妨害公務是指執法人員或者其他公務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以暴力、威脅、妨礙、欺騙等手段幹擾、妨礙、幹擾或者破壞正常履行職責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妨害公務被視為犯罪行為,在刑法中列為犯罪。

妨害公務罪的構成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客觀要素:

(1)對於公務活動: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針對執法人員或者其他公職人員在執法、執行職務、履行公務過程中的活動。

(2)幹擾、妨礙、幹擾或破壞: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具有妨礙、阻撓、幹擾或破壞執法人員或其他公務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的效果。

2.主觀因素:

(1)故意: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故意的,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妨礙、阻礙或者幹擾公務的正常進行。

(2)主觀故意: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對公務活動的敵視、敵視或敵視。

妨害公務罪的處罰:

1,輕微妨礙公務罪: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構成其他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2.壹般情況妨礙公務罪: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嚴重妨礙公務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妨害公務罪可以根據具體情節的嚴重程度,分為幾種不同的情形和處罰。比如,情節嚴重的妨礙公務罪,可能會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撓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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